2018新昌县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选任人民陪审员200人公告
为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全面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由新昌县司法局会同新昌县人民法院、新昌县公安局面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具体事项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新昌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新昌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增加人民陪审员名额200名,今年拟选任人民陪审员20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照选任公告要求,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并提供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
(二)资格审查
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满足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是否具有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确保符合选任条件。
(三)确定人选
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从随机抽选且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部分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同时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四)任前公示
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县法院院长提请新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新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应当公开举行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仪式由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
四、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18年10月10日-11月10日
(二)报名地点
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01号 新昌县司法局三楼基层科
(三)报名材料
1.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推荐表;
2.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1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推荐表可到新昌县司法局三楼基层科领取,也可在“新昌县政府门户网站”中“信息公开”中的“县司法局”进入后,在“工作信息”下“通知公告”栏目中点击《新昌县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处下载。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新昌县司法局基层科 石伟杰 0575- 86335011
梁竹鹏 0575- 8633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