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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土壤污染
2014/5/5 9:34:07     时政百分网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时政百分网原创内容,2014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土壤污染。内容提要:假如你是N市土地整治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当前很多地方的土壤不同程度受到污染,民众对此很是担忧。请结合所给材料,分析现实,写一则关于N市加快土壤污染整治的公告。字数在500字以内,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2014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土壤污染

 

1.近年来,由于土壤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多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我国受污染耕地面积占8.3%,达1.5亿亩。土壤的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铬等重金属,以及滴滴涕和多环芳烃等有机物。

   土壤污染事件频发是我国环境容量到达临界点的表现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转变GDP至上的发展理念。要把土壤污染防治与转变发展方式结合起来,与发展现代农业结合起来。要加快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将其纳入干部绩效考核,进一步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

 

2.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污染状况之严重,土壤污染防治形势之严峻,已经到了惊人的地步。尤其让人不安的是,土壤污染较之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更具隐蔽性、滞后性和难可逆性,在很多地方,土壤污染的防治成本更高、周期更长、难度更大,若不抓紧防治,土壤污染势将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加剧蔓延,其叠加、恶化的后果不堪设想。

这次历时8年多的调查,摸清了全国土壤污染的基本情况,弄清了土壤污染的主要成因,有利于对症下药有效防治。我国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工矿业、农业生产和自然背景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两大因素,土壤污染防治首先要明确国家层面的责任和赋权,以国家之力统领、协调土壤污染防治全局。这些工作旨在顺应、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产业结构、布局调整之大势,从全国一盘棋、区域一体化的高度,为土壤污染防治创造良好的整体环境。

 

3.应看到,土壤被污染很容易,含有重金属的污染水一旦肆意排放,便可导致大量土壤被污染,但治理起来却面临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的制度尴尬。以治理成本为例,势必是惊人数字。今年年初,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表示,国家每年将拿出几百个亿,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地下水严重超采综合治理的试点。据环境保护部生态司司长庄国泰推测,“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的资金量非常大,至少需要上万亿、几十万亿的投入才行。”且不说有没有足够资金投入到治理上面,即便有,也不能使土壤回复到未污染前的模样。

治理重要,防范污染更重要。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与其等到被污染后再花巨大资金治理,不如一开始就编制制度篱笆,严防土壤被污染。有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确立“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从源头上预防污染,控制和消除污染源。据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环境保护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目前已初步形成法律草案。作一比照可知,土壤环境保护法比土壤污染防治法,更侧重于保护。

 

4.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环保部、国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掌握我国土壤污染变化情况,本次调查根据“七五”时期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的点位坐标,开展了对比调查。结果表明,表层土壤中无机污染物含量增加比较显著,其中镉的含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增加,在西南地区和沿海地区增幅超过50%,在华北、东北和西部地区增加10%40%

 

5.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未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专门立法。有关土壤保护、农田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条,大多零星分散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而这些条款过于原则化,既不系统,又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程序和惩戒措施。

   尽管土壤污染调查新成果公布一周后,新的《环境保护法》面世,不过仍未有专门条款对土壤污染进行规定。考虑到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已启动数年,未能及时吸纳土壤污染调查最新成果也属正常。但接下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订,则有必要有所考虑。例如,正处于修订周期内的《土地管理法》,可以对耕地土壤环境和质量提出明确要求;而尚未列入修订日程的《矿产资源管理法》,也可考虑增加对矿山企业在土壤保护、复垦还绿等方面的新要求。

 

6.公众一直以来所知的只有模糊的“土壤污染很严重”,但从来不知到底有多严重。2010年前,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调查全国土地污染情况,但调查完成后一直没有公布报告,去年有律师申请相关数据公开,却被环保部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

土壤污染的详细数据理应尽早公布,这不只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和对民心的安抚,更是土壤污染治理的前提所在。公布数据当然不能直接解决土壤污染问题,但没有详细的污染数据,对治理措施的选择和花费几百亿元的治理成果很难令人信服。证明水污染的治理成果,尚可以让书记市长一个个跳下水游泳,而要证明土壤污染的治理成果,没有详细的数据,想找个作秀的方式都难。

 

7.土壤是所有生命赖以生存的基础,近日一幅网上疯传的“癌症村地图”让很多人担心自己所在地的水还能不能喝,土壤是否污染以及长出来的粮食是否安全,多少年后是否自己的家乡也会成为癌症村……面对民众的焦虑和担心,在此节骨眼上环保部却拒绝公开土壤污染数据,岂不更会加重民众的恐慌。

   也许环保部有说不出的苦衷,但任何理由都抵不上百姓生命重要,都不能作为剥夺公众知情权的理由。一旦等到家园变成了地狱的时候,吞噬生命的不是伤痕累累的毒地,而是忽略生命的重要,忽视了最初不该隐瞒的东西。环保部门的职责是保护环境,一味把数据攥在手里捂着能减少土壤污染还是能更好地保护环境?

 

8.治污不单单是政府的责任,《环境保护法》早就规定,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人民群众的力量何在?不仅要从自我做起、一点一滴地保护环境,更要用人民群众无处不在的监督之眼,敦促政府担责,一旦政府失职,便用民意纠偏。

环保部摆出要出“组合拳”治污的严正态度也罢,表示要“重拳出击”也罢,这都是“自说自话”,让民众如同雾里看花。如果连起码的土壤污染数据都吝啬到不披露,单方面摈弃民意监督的力量,即便态度很端正、力度很大,也难以被民众正确“***”。

 

9.针对新环保法中涉及的公众健康保障内容,别涛表示,在修法最后,关于公众健康保护的研究始终在继续,这种对公众健康保障的重视是过去没有的。

  “保障公众的健康”指的是多数人的公共健康,涉及水、空气、土壤、食物安全。

  环保法中关于环境基准问题的研究,主要指对人体健康安全而开展的研究,即人体对不同污染物最大的承受能力和限度,“过去我们这方面研究不足,都是借鉴国外的,但我们应该有自己的基准研究。”

此外,环保法中关于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鼓励企业投保环保污染责任保险等条款,都直接对保障公众健康做出了规定。

 

10.在目前缺乏土壤修复技术和工程经验的现状下,群众和政府部门指望在很短的时间内、花很少的成本就立竿见影地解决土壤污染问题,这些想法和期望都是不切实际的。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当前现状,土壤污染防治是一个缓慢的大工程,而终极的防治就是需要一个明确的立法。近年来,每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要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但对土壤污染却一直没有明确的法规,只是在其他的一些法律中涉及到土壤环境保护条款。

 

11.比起这些治理措施,防范污染更为重要。土壤污染防治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现在关于土壤保护的立法散见于其它相关环境立法,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形成合力。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需要跑步前进。

   制定法律同时,司法问责也应得到足够重视。作为新的环境问题,地方官员对土壤污染的态度非常忌讳,对土地污染问责的讨论几乎没有。其实,环境污染的司法问责向来不力,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后,有媒体盘点了近10年的47起水污染事件,其中涉及刑事犯罪及被判刑的有6,最高刑期为5,其他多数为行政处分。

   法律制度虽完备,但多数事件不能进入司法渠道,多地的环保专门法庭门可罗雀,不得不令人深思。因此,向土壤污染宣战,不要忘了法律武器,必须从已有的环境污染事件处理中吸取教训。

 

12.土壤污染还在更多层面威胁着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比如,很多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地仍在生产稻米等农作物,土壤污染通过农作物种植以及食品传播,对更大范围的民众造成了健康损害。如果说化工企业搬迁遗留的“毒地”,周边民众还能有所警觉,那些由大气、水体向土壤转移的重金属污染,“潜伏”更深,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控和信息发布。这些直接影响民众生存健康的污染信息,不应该全归类于“国家秘密”。

从另一角度看,“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是基于一场耗资巨大的摸底调查。花费了纳税人如此庞大的一笔调查资金,却不公布最终的调查结果,如何能取信于民?希望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对民众的诉求做出更明晰的回应。真正的“国家秘密”不公开,民众能理解,但将土壤污染信息也列入“国家秘密”,就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还是希望有关部门回应民众关切,依法公开土壤污染信息。

 

13.企业污染了土壤,然后土壤又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加之土壤污染需要很长时间的积累才能达到污染的浓度,而且证明责任还在原告这一方面,在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下,土壤污染的法律追责难度可想而知,受害人甚至无从证明损害来自于哪家污染企业。

   上述困境,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同样存在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的国家都有着不同的公益诉讼制度作为补充。无论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还是扩大集体诉讼的立案标准,都朝着有利于帮助受害人及国家追溯污染者责任的方向发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案件在法律上一直处于空白期。如今,面对土壤污染治理的巨大缺口,也是时机考虑调整公益诉讼制度,惩罚污染者了。

 

 

1.根据所给材料,请概括归纳我国土壤污染的主要表现有哪些?全面、客观、准确。字数在300字以内。

 

 

2.所给材料6中,土壤污染的详细数据理应尽早公布,这不只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和对民心的安抚,更是土壤污染治理的前提所在。如何理解我国的土壤污染对民众知情权的漠视?层次明晰,结构完整,字数在400字以内。

 

3.假如你是N市土地整治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当前很多地方的土壤不同程度受到污染,民众对此很是担忧。请结合所给材料,分析现实,写一则关于N市加快土壤污染整治的公告。字数在500字以内,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4.阅读完所给材料后,你一定有所感触,请围绕“土壤污染的治理思路”这一话题写一篇文章,字数在1000字以内,结构完整,语言流畅。标题自拟,角度自选,利益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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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2014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 申论 模拟题 押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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