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人员考勤人员工作有什么要求
为加强本机关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机关总部,各下属部门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部门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本机关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2.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0:00,下午1:30至5:00,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3.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4.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反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5.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6.所有人员须先到机关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7.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处分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8.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机关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9.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10.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5次者扣发全勤奖100%,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11.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1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12.全年累计旷工、超假超过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天数的,年度考核不评优秀或称职。干部职工考勤结果纳人晋级、晋升、评优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