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回避
答:回避原则一般是指与所辖事务、区域、人员有某种特殊关系(如地域、籍贯、宗族、姻亲等)的政府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在籍贯所在地任职,不能监理、管辖、审判、从事与其血缘、姻亲、宗族等有关官方、司法事务的制度,目的在于预防出现徇私偏袒、地方保护等负面情况。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2)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①当事人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②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③法律法规或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得到当事人和本单位人员的普遍 尊重。
回避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出现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利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对事件的公平、正确处理,也有利于当值人员避开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