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有哪些规定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人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5)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6)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因泄露某事项可能造成以上后果之一的,可以列人具体的国家秘密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需要有国家秘密的具体确定范围。这些具体的国家秘密确定范围,是根据《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国家保密局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确定的。这些具体的保密范围,具有法律效力,是全国各行业工作中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法律依据。
《保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也称“保密范围”,它打破了地区、部门的界限,是全国各方面业务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具有很强的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