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需要整理的稿本、资料,要注意什么问题
首先,对公文在起草过程中形成的不同文稿(如草稿和定稿)和同一文件由于作用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版本(如正本和副本),要视具体情况,划定其整理、立卷范围。
(1)草稿和修改稿
对于一般性公文的草稿、修改稿可不进行整理、立卷,对经立法程序形成的法律、法规性公文的草稿应整理、立卷,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形成的讨论稿、修改稿、送审稿、草案、修正案均应整理、立卷。
(2)定稿和存本
一般正式公文的草稿都不需要整理、立卷,但公文的定稿必须与存本一并整理、立卷。存本通常存一份。公文只以手抄件发出的,有机关领导人签字的公文,应看作是定稿与存本的合一,誊抄件作为正本发出后,签字件应整理、立卷。领导人的重要亲笔函,如原件作为正本发出,文秘部门应复制一份作为存本整理、立卷。
(3)正本和副本
一般情况下,正本应整理、立卷,副本不需要整理、立卷。只有在副本代替正本使用的情况下,才对副本应整理、立卷。其次,在对文件整理、立卷时,要考虑两种情况,一是为归档所做的文件整理、立卷,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二是从本单位、本部门工作需要出发,对文件进行的整理、立卷,这种情况下对文件的整理、立卷只是为了方便工作,把与工作内容有关的公文、资料、刊物、书籍等有序排列、装订成册。这两者之间有联系,但要求不同,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区分,不能把后者当作前者,否则,事倍而功半,既增加了文件整理、立卷工作量又不符合归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