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文总规则有哪些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发文应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制定的措施办法切实管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少发文、发短文,可发可不发的文坚决不发,比如,部门管理范畴内的事,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能升格为党委、政府行文;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应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不以党委政府或“两办”名义发文。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超过的机关。
越级行文将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上级机关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行文。但遇有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或直接的上级机关存在乱作为、违法违纪等情况,可以向上级机关越级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