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所谓联合行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部门联合在一起行文,是公文行文较为常见的形式,以增强行文的法定效力。联合行文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同级,它可以是几个部门联合向上级机关或向下级相应对口部门的行文,也可以是同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的某一部门与下一级机关的联合行文。具体地说,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