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机关人员的职务升降有何规定
职务晋升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由原工作职位调任到另一个承担更大责任的职位上,其权力和报酬也相应得到提高的人员流动方式。降职则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由原来的职位调任到另一个较小责任的职位上工作,虽然相应的待遇有所降低,但并不带有处罚性。职务升降除体现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和平等竞争的精神外,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职务晋升通常采用年资晋升制考试晋升制、功绩晋升制、综合晋升制和越级晋升制等形式。而降职则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听取本人意见,报上级机关批准和允许被降职人员申诉的情况下进行。
目前,在我国还存在着机关干部职务“能上不能下”的现象,阻碍了人事行政更新机制的作用。为此,必须更新观念,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习惯,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一,建立职位分类制度,对各职位的资格条件、职位规范进行明确的描述和规定,为人员升降提供客观依据。
第二,确立科学的考绩制度,通过合理的考核方式,客观评价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以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升降的根据。
第三,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规定在职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必须达到的目标。不能适应任职要求的,应予降职,以防止产生庸人居位、优秀人才得不到重用的现象。
(四)国家公务人员的辞职与辞退
辞职是根据一定的规定和手续,由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提出解除与单位工作关系的申请,经由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辞去担任职务的活动。辞职是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主动行为,属于机关工作人员受到保障的权利的一部分,它关系到工作人员能否向更合理的方面流动或其要获得充分发挥自身才能的职位的愿望能否实现。
在我国,辞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辞职应是机关工作人员自愿的行为。
第二,要求辞职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交给主管机关或领导。
第三,辞职申请必须经任免机关批准后,才能办理其他手续。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去,将构成失职行为。
第四,凡由工作单位专门送出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辞职者,应适当偿还培训费。
第五,对关系国家安全和机密等特殊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辞职,必须慎重研究。未经批准的,不得辞职。
辞退是指行政机关人事部门和首长,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表现,按照其管理权限,经由任免机关批准,对不适宜本机关工作的人员,解除其同机关的工作关系的活动。辞退是用人机关因事择人的一种管理手段。
在我国,辞退工作人员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机关工作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机构调整,裁减人员而本人拒绝另 作合理安排的。
第二,经常违反纪律,无故不上班或超假不归者。
第三,不履行机关人员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第四,行政首长或机关在辞退工作人员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说明辞退的原因,并应广泛听取意见。辞退报告必须由任免机关审批。必要时,还要建立复议程序。第五,被辞退如有不服者可向同级监察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