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常识:我国对于涉密会议和其他涉密活动的保密有何规定?
涉密会议或其他涉密活动,主办单位负有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保密法》第二十二条对涉密会议的保密工作做出三点基本要求:一是“采取保密措施”;二是“进行保密教育”;三是“规定具体要求”。这三条要贯穿于会议前、中、后的全过程。涉密会议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有:(1)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除了这些一般性的措施外,还要考虑到一些特殊的会议和活动的保密要求,采取特殊的保密措施,如电话会议的保密,重要会议场所音像设备的技术检查,以及某些会议的宣传报道和宣传口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