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综合知识:在劳动中获得安全卫生保护权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这一权利,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在劳动保护方面,国家还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超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所谓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性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这些劳动中的有害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女职工的生殖机能,因而禁忌从事这些劳动。《劳动法》还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怀孕期和哺乳期从事超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于未成年工,也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超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是指对未成年工发育成长有影响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