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刑事案件案例大全:执行程序中的被告确定问题
【情景再现】
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货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以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则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因此,在本案中被执行人的乙对丙的异议明确表示否认,故应当将本案的被告界定为甲公司和乙公司。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