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故事及评析
离婚后,父母该如何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案例]
女孩芳芳的父母在芳芳4岁时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最终导致离婚。法院判定,芳芳跟母亲生活,父亲按时给芳芳生活费。但离婚后芳芳的母亲就搬离了原来的生活住处,也没有通知前夫。芳芳的父亲思女心切,几经打听终于找到了她们母女,但芳芳的母亲拒绝前夫见女儿,还声称如果前夫再骚扰她们的话,她会报警,芳芳的爸爸很是苦恼,他是否有权利见到自己心爱的女儿?
[法律解析]
芳芳的爸爸可以见到自己的女儿。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父母分居或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也就是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除非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子女有明显不利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取消其监护权。本案中,芳芳的爸爸是芳芳的监护人之一,依法享有监护权,他没有虐待孩子或者有明显对其不利的行为,所以芳芳的母亲无权拒绝前夫探视女儿。
[援引法条]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