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印章的停用规定
由于机构撤并、式样改变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印章停用,应该按照上级规定和必要的程序,认真负责地做好停用的善后工作。停用印章应把通知停用的机关、时间和原因登记清楚。停用以后,应按照登记清查全部印章,并把清查结果报告领导根据领导批示,分别不同情况,或上缴原发机构,或自行长期保存,或予以销毁。属于领导个人的手章,应该退给本人。所有交接手续,都应登记签名。正式印章停用或作废并启用新章,要发作废旧章启用新章的通知,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作废的旧章印在“”内,用红色;启用的新章印在“”内,用蓝色,表示刚刚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