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事业编公共基础知识点汇总
税率与征收率
一、税率
(一)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11%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11%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18年5月日起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二)零税率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第一,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第二,航天运输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交通运输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交通运输服务的退税率为11%。实行退(免)税办法的交通运输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离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交通运输服务,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交通运输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交通运输服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