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什么与拆迁有什么区别
一、征收概念
关于“征收”的论述,最早源于17世纪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其提出国家可以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征收臣民财产的观点。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对“征收”的解释为政府依法向人民或所属机构收取公粮、税款等。关于“征收”的概念,笔者认为,征收质上是政府基于公权力而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私有财产强制实施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征收权力是国家产生以后,为了维持社会的有序运转,而必然派生的权力。鉴于征收权力来源于国家的公权力,并由政府代为实施,且带有强制的属性特征,故此征收也可表述为行政征收。
我国行政征收一般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授予的行政权力,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一定数额税、费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2004年3月11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国家征收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行政征收的定义应该是行政主体凭借法律赋的行政权力,根据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或者有偿人的居住条件。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简称《房地产法》)《房地产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国务院规定。”《房地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关于房屋征收的基本法律制度,其核心的内容是授权同务院就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2011年1月19日,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