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事业单位法律岗位基础知识汇总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侧重于形式的平等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二)自愿原则—平等的保障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所体现的意思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一个理念。自由主义思想是支撑该理念的基础。消极自由是免于他人干涉的自由,主要存在于私人生活中;积极自由则是主动采取某项行为的自由,以政治自由为典型。私法以消极自由为其着眼点。
肯定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必然导致承认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表现:权利人自由、法律行为自由(契约自由)、自己责任以及过错责任。
(三)公平原则对于自愿结果的监督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我国《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它对于你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冇着重要意义。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它具体化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正义原则。
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
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如此一来,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
由此,不难看出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谓为有违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