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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基础知识:立遗嘱不能侵害弱者权益
2020/9/28 8:35:22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基础知识:立遗嘱不能侵害弱者权益
[案例]
郑女士夫妇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男孩郭某。某年1月,60岁的郭某因车祸受重伤立下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归其子继承,后死亡。同年3月,已86岁高龄的郑女士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双重继承如何解决?
法律解析
法院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依靠郭某赡养。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剩余遗产再按遗嘱继承。[援引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儿媳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
杨某与孙某未生育子女,年近50岁时,资助了一些经济有困难的亲戚的子女。从夫妇两人的干部历表显示被收养的孩子有3人。其中两个是一对亲兄妹,是孙某的侄孙杨某某、侄孙女孙某某。另一个被收养的男孩叫孙勇(孙勇与前妻生有一子陈某某后离婚,与魏某某再婚。除某某现定居于加拿大)。此外夫妇俩还资助了杨aa、杨bb两个孩子,但未有收养关系记录。1987年杨某去世后,孙某原单位分配给其公房一套,后经估价价值为人民币2469280元。孙某出资购买登记为产权人,后孙勇与魏某某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2005年4月23日孙因病死亡。2006年2月8日孙某因病死亡,未留遗嘱。之后,上述子女就房屋继承发生纠纷,养子女杨某某、孙某某将儿媳某某起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孙某名下房产遗产进行分割,同时杨aa、杨bb也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某某是否可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编辑:admin)

标签: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基础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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