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抄送机关是什么,格式规定
《条例》规定,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抄送机关应按照一定顺序排列,首先是上级机关,其次为同级机关,再次为下级机关。按照党、政(地方党委、政府在前,部门和厅局在后)、军、群的顺序排列。
抄送机关是版记中的第一个要素,使用4号仿宋体,左右各空一字。首先标注“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随后标注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第一个抄送机关首字对齐。一般情况下,抄送机关之间的标点符号使用方法是:同一系统内同级机关之间用顿号分隔,不同系统机关之间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抄送机关之后标句号。
抄送机关的标注要注意三点:一是抄送机关居左空一字开始编排,回行时右空一字;二是抄送机关回行时与上一行的抄送机关名称首字对齐;三是抄送机关最后标注句号,表明结束的意思。
如果抄送机关之上需标注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之间不用分隔线分开。《标准》特别说明,此时主送机关的编排方法与抄送机关的编排方法相同,即也要注意上面提到的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