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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律基础我国警察武力使用的共同要件
2020/8/12 8:50:33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执法基础。

公安法律基础我国警察武力使用的共同要件
警察武力使用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警察武力使用行为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警察武力使用的必要要件。虽然各类或各种警察武力使用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类或各种警察武力使用要件抽象、概括和归纳的话,任何警察武力使用要件都包括主体、目的、对象和行为四个方面。
科学、严密地界定我国警察武力使用的共同要件,应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武装警察法》《监狱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我国察武力使用的主体、目的、对象、行为要件进行分析和界定。
一、主体要件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武装警察法》第15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6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我国警察武力使用主体的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察以及人民武装警察。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包括按照法律和授权设立的铁路、民航、交通(含海事、航运、港口)、森林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人民警察。
二、目的要件
综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警察武力的规定,尤其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警察武力使用的目的有抽象的与具体目的之分。能够作为警察武力使用共同要件的只能是抽象的,具体目的只能作为各类或各种警察武力使用的特殊要件。而抽象目的又有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之分。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条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目的规定为:“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就其中的逻辑蕴涵而言,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直接目的;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是间接目的。接目的是通过直接目的实现的,反过来说,为了间接目的首先要实现直接目的。
警察武力是一个综合概念,警察武力使用并非简单等同于警械、武器的使用。公安部于2010年1月27日发布的《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对公安民替武力行为的类别进行了扩充并在充分肯定“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直接目的的同时,将间接目的表述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安民警自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其中,最为显著的改动是增加了保护“公安民警自身安全”这一目的。这与联合同相关国际法文件的精神是吻合的,也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异曲同工。
三、对象要件
综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警察武力的规定,警察武力使用的对象大致分为两种人:一是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人二是实施违法犯罪后正在拒捕、逃跑、脱逃的行为人。至于如何根据这两种人的具体行为情形有区别地使用武力,属于各类或各种警察武力使用的特殊要件,不属于共同要件。
此外,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是否可以对“相关物”使用武力,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直接具体的规定,但根据其中的一些条款可以推出是允许的。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该条中的“财产”应包括各种实物财产。
四、行为要件
警察武力使用的行为要件包含武力类别和行为标准两项内容。警察武力类别是指法律准许警察使用武力的种类,换句话说,警察使用哪些种类的武力才是合法的。警察武力行为标准是指构成警察武力使用的具体行为形式,共用来说明武力使用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才算成立。
(一)类别要件
警察武力的分类方法有多种。就联合国相关国际法文件和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来看,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是按照武力方式(手段)即是否借助器物、借助何种器物,将武力分为体格武力、警械武力、武器武力和其他武力四个类别。其中的“其他武力”究竟是指哪些武力,相关国际法文件和各国或地区的相关立法均因难于概括和全面列举,多以笼统默认方式允许警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如:警察驾驶警车撞击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警察放出警扑咬、逮捕正在拒捕或逃跑的犯罪嫌疑人等。因警车、警等在立法上既非警也非武器,但又属于警用装备,只能将之视为其他。
《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也按照国际通用的分类方法,将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措施由轻到重依次分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四种。其中的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三种属于警察武力,而且与国际上统称的体格武力、警械武力、武器武力相对应。根据《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4条的规定,徒手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使用警械制止是指使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使用武器制止是指公安民警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的规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至于我国警察武力中的“其他武力”,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作具体明确的规定,也采取了笼统默认的方式,如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7条规定的“必要手段”。《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28条规定:“符合使用警械条件,但是现场没有警械或者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除武器以外的其他物品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控制。”该规程第34条规定:“符合使用武器条件,但是现场没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强制手段制服犯罪行为人”上述的“必要手段”“使用除武器以外的其他物品”“其他必要强制手段”可包括多项武力手段。如:使用警犬或机器人抓捕违法犯罪行为人;使用重型车辆拦截违法犯罪行为人驾驶车辆逃跑,等等。
除按照武力方式(手段)对武力进行分类外,国际上还有一种较常见的分类方法即混合分类法。混合分类法是指按照武力使用的目的、使用器物的类型和可直接导致的结果三个要素对警察武力进行分类的方法。这种分类法将警察武力分为致命武力与非致命武力两大类别。致命武力一般是指可直接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死亡或身体严重伤害的武力。开枪发射具有杀伤性的子弹是典型的致命武力,在某些情况下其他武力手段也可能成为致命武力,但必须是“明知致命而有意使用”。如: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使用徒手扼颈技术、用警棍击打行为人头部等要害部位等。非致命武力一般是指非杀伤性的、使行为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的武力。相关国际法文件和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虽均严格限制使用致命武力,却不能一概禁止。
(二)行为标准
警察武力使用既应明确武力类别,还应明确行为标准。但以何种依据作为警察武力使用的行为标准,立法和理论学说上有不同的说法。常用而又处于不同层级的两种标准是物理标准和心理标准。在排除物理失效的情况下,物理标准要求只有在武力手段实际作用于或根据物理原理可能实际作用于武力对象身体时才构成武力使用,如警察向犯罪行为人开枪射击用警棍击打犯罪行为人等。而心理标准只要求武力手段可能实际作用于武力对象的心理意识就可构成武力使用,如举枪威慑、鸣枪警告犯罪行为人等。可见,两种标准的武力使用处在不同层级上,由此也决定了二者的表现形式和状态有较大差别。许多国家或地区的警察武力理论和警察训练,通常以心理标准界定广义的警察武力使用,而在立法上往往以物理标准规定狭义的警察武力使用。
综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精神我国立法上的警察武力行为标准总体上是物理兼心理标准。至于各类或各种武力使用的行为标准,应根据武力手段的不同性质、不同特点分别确定不能机械地统一划定。徒手武力和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催泪喷射器、警用刀具等警械使用以及用于扑咬、抓捕的警犬,只能采用物理标准;而用于拦截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车辆的重型障碍物、用于威慑的警犬,只能采用心理标准。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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