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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答案:债权的客体
2018/9/20 8:29:29     事业编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2018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答案:债权的客体 1.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

2018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答案:债权的客体
 
1.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2.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转售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有观点认为,如果受让人再度转让,其转让属无权处分,笔者认为应从另一角度进行认识,因受让人既已经取得债权,虽双方对于再行转让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债权,受让人再行转让的行为对出让人构成违约,除非受让人为恶意,再次受让人仍可取得债权。
 
3.权利质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应当符合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要求,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确定存在的,而不能是既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其次,从质权人变价权的行使角度看,权利质权的客体应当是可变价的财产权利,因为在被担保债权届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需要通过对质物的变价确保被担保债权的清偿,衡量质权的存在有无价值的最重要的标准就是能否保障质权人对质物变价权的行使。
 
4.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规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
 
5.由于代位权已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规则,对第三人已经产生了约束力,如果扩大代位权的范围,将会对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以及基于此规则所产生的各项制度都造成威胁。因此对代位权行使的客体应当做出明确的、严格的限制。
 
6.《物权法》巨大进步的同时,必须解决哪些权利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以及这些权利作为物权客体时需注意的诸多问题。因此对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进行总结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7.股权应当是以财产为内容,并且可以通过金钱加以评价,故在此应作狭义理解,不包括义务。与之类似基金份额出质实质上也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基金财产受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等财产性权利出质。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  )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
A.自由
B.平等
C.公正
D.独立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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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事业单位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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