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答案:股东代表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2.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 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
3.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4.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资格、 权利和 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 )
A.直接诉讼
B.间接诉讼
C.口投诉讼
D.虚拟诉讼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