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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解题思路
2016/4/22 8:36:44     时政百分网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时政百分网原创内容,2016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解题思路。内容提要:在本案中,市交通局依法不应作出处罚决定。市交通局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 A.责令限期拆除广告牌的同时不给予罚款处罚 B.请公安交管部门以广告牌妨碍安全视距为由责令甲公司排除妨碍 C.请市规划局变更规划许可,依法迁移广告牌并给予补偿 D.与市规划局、公安交管部门联合作出限期拆除广告牌的决定 【解析】C。“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我国的《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2016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解题思路
 
2010年初,甲公司在获得有关行政规划许可后,在某高速公路外围设置了多块单面体广告牌。2010年6月,该公路拓宽通车,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移,甲公司设置的广告牌全部进入了建筑控制区范围。2012年1月5日,市交通局以甲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设置广告设施为由,依据《公路法》第81条的规定,对甲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并于2012年1月12日24时前自行拆除广告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的决定。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广告牌和缴纳罚款。2012年1月13日,市交通局请拆迁公司将甲公司的广告牌予以拆除,并向甲公司收取了拆除费用5000元。但因拆迁公司在拆除过程中操作不当,给附近村民造成了3000元损失。
【法律链接】
《公路法》第81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1.《公路法》第81条规定的责任属于(  )
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解析】B。行政责任,指个人或者单位对自身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路法》第81条规定的责任就属于行政责任,B项正确。
 
2.在甲公司逾期未拆除广告牌时,交通局请拆迁公司拆除广告牌,并向甲公司收取执行费用。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  )
A.代履行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罚           D.直接行政强制执行
【解析】A。代履行,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该法定义务,并由义务人承担代履行产生的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它是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执行,并非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因此A项正确。

3.在本案中,市交通局依法不应作出处罚决定。市交通局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
A.责令限期拆除广告牌的同时不给予罚款处罚
B.请公安交管部门以广告牌妨碍安全视距为由责令甲公司排除妨碍
C.请市规划局变更规划许可,依法迁移广告牌并给予补偿
D.与市规划局、公安交管部门联合作出限期拆除广告牌的决定
【解析】C。“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我国的《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该条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甲公司设置广告牌已经获得行政许可,只是因公路拓宽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拆除,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市交通局不应当作出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而应当请规划局变更规划许可从而迁移广告牌,并给予甲公司相应的补偿,因此C项正确。
 
4.下列关于市交通局强拆行为的法律评价,错误的是(  )
A.强拆前未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义务违法
B.在甲公司寻求法律救济的法定期限前实施强拆违法
C.强拆行为因所依据的处罚决定违法而违法
D.请拆迁公司代替甲公司拆除广告牌的行为违法
【解析】D。由上题分析可知,市交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因此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强制拆除行为也因缺乏依据而违法,C项的评价是正确的,排除。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市交通局未履行催告和公告等程序义务,在甲公司通过复议或者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法定期限前实施强拆,是违法的,因此A、B两项评价正确,排除。
《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因此D项的评价错误,符合题意。
 
 
5.关于本案中给村民造成的3000元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市交通局与拆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由市交通局赔偿后再由拆迁公司赔偿
C.由拆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B。《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因此在本案中,市交通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村民的损失,但有权向拆迁公司追偿,B项正确。

(编辑:admin)

标签:安徽事业单位考试网 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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